2007年6月2日 星期六

自由電子報 - 善用「台灣關係法」

自由電子報 - 善用「台灣關係法」
TRA第四條c項規定:「美國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國會核准繼續有效」。亦即以前和中華民國所簽的約,重新核准並轉移給台灣人民。據查,這些國際約定之中有: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b及第七十六b等,在在都承諾台灣獨立,所以,根據TRA,台獨是美國的義務,這解決了上述國號和主權問題。但因我們從來不提,美國反說不支持台獨,還搞一中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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