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自由電子報 - 〈曹長青專欄〉陳總統沒有誤解TRA

自由電子報 - 〈曹長青專欄〉陳總統沒有誤解TRA
因「台灣關係法」中有利台灣國家地位的條款至少有三處:
一是規定,美國法律涉及「外國國家」時,也適用台灣;二是美承諾對台售武,而按美國法律,美國只向友好「國家」提供武器;三是強調,該法不得被解釋成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在國際組織之外。
當年參與制訂《台灣關係法》的美國國務院官員費浩偉,兩週前在「傳統基金會」網頁撰文強調,這三點說明,美國和台灣除了沒有外交關係之外,美國是把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看待;美國歷屆政府都沒有承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為該法沒有任何字句提到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只是說美國不再外交承認(仍聲稱代表全中國的那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當局。斷絕了外交關係,不等於那個國家不存在。就像美國和古巴斷交,但不等於不承認古巴是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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