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自由電子報 - 這就是片面宣布獨立

自由電子報 - 這就是片面宣布獨立
基本上法律制訂過程中的草擬紀錄、會議紀錄、議事紀錄等都具有解釋法律的能力,這對條約而言也是適用的。不過,法律(或條約)之通過,經手的人何止成百。當年美國「國務院中國科」科長的費浩偉,也僅僅是「原始起草者」之一,如何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威?即使聯邦大法官個人也無此資格。美國參議員高華德還不時地說TRA是自己的功勞,他又怎講?有過何種效力?
台灣要獨立,就要找出所有殖民地、託管地獨立的法理程序,即找出自己的領土現狀,和管理國(或國際社會)交涉獨立,獲准之後「簽訂條約、移轉權力」,最後才能獲得國家的資格。世界上各國的獨立,無論採取戰爭或和平的模式,莫不要補足此法定程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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