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自由電子報 - 阿扁沒有誤解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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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因此,本人認為這一段的文字應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項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因此,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UN在內的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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