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電子報 - 跨國官司探台灣地位真相
林志昇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ROGER C. S. LIN v. USA〕 Civil Action No. 06-1825(RMC)案,美國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連續四次以「政治問題」、「國家免訴」和「無管轄權」為由,要取消訴訟案,經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兩度駁回後,此控美官司現在進入「法理事實審查」階段,林志昇的律師團可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台灣人從來沒見過之相關文件,包括向美行政部門調閱四十份文件,向國務院提出十五項質詢議題,以及二十九項要求行政部門承認事項。這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台灣人的夢想,終於在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的團隊初步達成目的,這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參考http://www.taiwankey.net/dc/taiwan/suitsumm.htm),台灣地位真相即將展示在台灣人面前。
七月二日,代表中華民國的總統陳水扁先生,投書華盛頓時報「北京的一個中國」,文中指出:「台灣是主權獨立,是愛和平跟民主的國家」,很遺憾,陳總統忘記二○○四年美前國務卿鮑爾說:「台灣不獨立,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
本人也在七月六日投書華盛頓時報指出:「中華民國在台灣,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迄今只是次要佔領權國;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迄今是流亡政府,對台灣執行美國(主要佔領權國)的管轄而已。」該報以大篇幅刊出。
陳水扁總統日前要美國重申對「中華民國」的六項保證,美行政單位不願多言;中華民國外交部也以「絕對機密」為由,拒絕公開,甚至不准駐美代表處查閱。其實,長久以來台灣人被嚴重誤導,說台灣等於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等於台灣。一九八二年美亞太助卿何志立在國會作證:「We take no position on Taiwan sovereignty.(我們不對台灣主權表示立場)」;當時美國國務院的立場是:「We do not formally recognize PRC sovereignty over Taiwan.(我們不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
在週日「大話新聞」時間不足未能詳述,台灣一八九五年由大清割讓給日本,一九五二年又由日本割讓,但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地位問題」僅能運用戰爭法的「領土割讓」法理與慣例,學者應著重於「被美軍征服」問題上,只要陳總統能了解「佔領結束之認定標準是什麼?」,「政黨輪替」或「總統直選」等等與「佔領結束」毫無關係。
事實上,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之軍事歷史可作為台灣國際地位之參考,外來政權徹底根除正逢其時。
(作者為「台灣平民民主黨」主席)
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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