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自由電子報 - 沒炸死人 是運氣

自由電子報 - 沒炸死人 是運氣
良心犯是由國際特赦組織所認定,而不是隨意被台灣任何一位媒體人或律師意圖替他的辯護對象戴上的廉價桂冠。良心犯是指沒有做出犯罪行為的囚犯,他們往往是因種族、宗教、膚色、語言、性取向、以及信仰等問題而被拘禁,並沒有做出暴力行為。一九六一年問世的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一詞,它的定義裡包含:不鼓吹、不寬恕個人暴力(does not advocate or condone personal violence)。換言之,良心犯當然是異議份子,但被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暴力行為」的存在與否;倘有,又被稱為良心犯,那請君為我定義「恐怖份子」?
力挺楊儒門的團體,幾乎口徑一致的說楊十七次放置爆裂物沒有殺傷力,只是要喚起注意,果真如此?
楊儒門第一次在大安森林公園男廁安置的,是貨真價實的炸彈,包含四十公克黑火藥,底下還拿一百一十公克汽油助燃,如果有兩個人在上大號,有動物誤觸開關,當場保證多了兩具炸得屁滾尿流的屍體。
第六次,是在中壢犯案,在電聯車的乘客座位下安置炸彈,當時爆炸範圍波及一公尺,幸好當節車廂上十名乘客已經下車,無人傷亡。個人解讀是這十個人命大,而不是天真的認為楊儒門等這十個人都下車才安置。
第八次,他在台北市議會旁公用電話亭安置炸彈,電話亭四旁的玻璃全部破裂,地板也被燒得焦黑一片,如果剛好有人急著衝進電話亭打電話,焦黑的可不只是地板。
第十四次,楊把炸彈放在立法院青島東路變電箱旁,當時的情況是「爆炸威力驚人,鐵片四射」。
最後一次,是在教育部外的紅磚道安置炸彈,造成的結果是「鐵片四射,人行道被炸破一個洞」。
筆者僅羅列數次楊儒門較「精采」的「活動」,網路上甚至有人把他十七次的行徑都整理成表格(http://youth.ngo.org.tw/Youth-comment/Youth-comment-200412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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