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 星期二

美國還欠台灣一個自決公投

美國還欠台灣一個自決公投

今年8月,在美國國務官員拋出「中華民國是多年未定的議題」說法之後,旋即美、日、加三國又致函聯合國,表達不接受「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立場。至此台灣又成為國際注目焦點,並把台灣地位問題浮上檯面國際化,也迫使美國表態,然而中國喉舌都不敢對該國內人民做詳實報導,台灣統媒更加不敢還原歷史,省視箇中來龍去脈。傲笑年糕特地把多位台派前輩,長年蒐集並已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與主權」的相關文獻,採編年的方式重新輯錄,提供糕友參考。內容有點長,適合颱風天慢慢看。其中可以發現兩個要點:一、蔣介石父子均清楚知道台灣並非中國領土,卻一直欺騙台灣人民;二、美國政府立場從頭到尾都沒改變,他們對台灣有其責任,他們必須協助台灣公民自決!但是他們都未付諸實現,所以美國還欠台灣一個自決公投!也誠摯呼籲陳總統、李前總統好好參照歷史真相與國際慣例,去省思台灣的下一步提供國人建議方向。同時協商美國終結蔣氏政權的「代理軍事佔領」任務,敦請聯合國監督暨協助台灣公民自決,並嚴禁中國參與或介入國際監督之列。也請謝長廷先生好好思索腹案,也給台灣一個機會!至於馬丁丁,一個蔣氏詐騙集團的後人代表,那就免了吧,就讓他帶著福建省連江縣去跟中國去「終極統一」吧!


重點摘要:


蔣介石父子均清楚知道台灣是盟國託管地
1.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2.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復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3. 1950年3月13日,在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對著國民黨的文武百官的演講,題目是<復職的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其主權當然由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這也是為什麼1997年香港會歸還給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台北的中華民國。
4. 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欺騙台灣人。
5.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葉 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6. 1950年,美英兩國開始草擬「與日本的和平條約」。蔣介石中國政府亦主張臺灣與澎湖群島,日本不要指定認撥「過戶」給中國,僅需作表示「放棄」之懸空割讓。這是為了確保蔣介石政權他所流亡與託管的臺灣和澎湖群島,不會落入當時已佔領統治中國的中國共產黨政府之手。
蔣介石在後來對和約的訂定有明確的指示:
和約的訂定只要確保我方在臺灣的利益,千萬不要提起臺灣地位歸屬的問題。

…………………………………………………………………………………
美國政府立場部份


1. 1949年1月19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台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台後,中共不能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並將提交聯合國決定。」
2. 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3. 1949年6月23日,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指明:
一、欲使臺灣、澎湖群島免去被中共佔據,並與中國大陸絕緣,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臺灣之統治,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使臺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誰屬之權利。
並附上一份處理臺灣的意見(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adores),建議國務卿將幾項辦法提出NSC供選擇:
一、請菲、澳、印三國,以中國內亂將擴至台澎,危及東南亞安定為由,要求聯合國於一年內在臺灣舉行公民投票。
4. 1950年5月30日,主管亞太事務的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Dean Rusk)約國務院同僚於私寓,討論臺灣問題,認為臺灣局勢已經很嚴重,惟有請蔣介石自向聯合國提出託管臺灣之案,由美國予以贊同,並以武力立加防護。
5. 1950年7月28日,艾奇遜電覆美大使,囑其向英國外相探詢英國對於長期處理臺灣之意見,並表示:
 美國雖然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可在長期方案中加以考究,但臺灣人民對於歸屬中國之意向,亦應考量,不能以開羅宣言為處理臺灣之定案。而處理臺灣之方法:(1)交還日本、(2)交給中共、(3)聯合國託管、 (4)獨立、(5)公民投票,均可研究。但必須在韓戰結束以後, 視其時--太平洋情勢如何再作選擇。而其方法,則必須和平。
6. 1959年11月1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康隆報告」。
(節略)報告間接地以下面這些話提到蔣經國和其黨羽:
  假如在臺灣的領導者與共產黨妥協,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它需緊急作決定,是否干涉,以保障臺灣人的自決權。
康隆報告倡成立臺灣共和國,其軍事防衛和遣送難民返回中國大陸或前往他地,可由美國保證執行。文中又謂,將臺灣交中共以圖在亞洲尋求一總解決方案,若非經臺灣人同意,是「不道德的行為」,且將會嚴重損害美國與其他求美國協助而維持獨立的較小國家間之外交關係。




…………………………………………………………………………………

本篇引用自
1.台灣主權相關歷史集
2.《台灣地位問題對話錄》三部曲--〈公投一個願景〉
3.雲程::由軍事佔領到重建
4.認識台灣的歷史定位--抬起胸膛做個真正的台灣人吧
5.中華民國窩藏還是李登輝窩藏
[原文轉貼]

台灣主權相關歷史文獻輯錄

底下收錄歷史上的相關資料,足以說明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
1895年
西元1895 年清帝國依據馬關條約把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由大清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辦理台灣 主權移交手續,當年日本依國際公約給台灣人民兩年時間,自由選擇國籍。只有數千人選擇返回中國,台灣正式成為日本的一部份。

…………………………………………………………………………………
1936年
1936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裡規範了中華民國之領土為何。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 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台灣非其領土。

有人說,1936年時台灣為日本佔據,當然不在五五憲草規定領土之內。此說似有理,但詳究即知無理。遼寧、吉林、黑龍江當時也為日本佔據,卻列入五五憲草,足見該國承認台灣非其領土無可辯駁。即使是其領土,被日本佔據,是根據馬關條約,收回時也應有法律依據。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沒有法律根據,也 沒有完成法定程序。

…………………………………………………………………………………
1942年
194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記者會中,有記者問到:「戰後之我國,在領土方面是恢復到九一八以前之狀態?抑或恢復到甲午以前之狀態?」宋子文回答說:「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

…………………………………………………………………………………
1945年
1945年6月26日簽訂聯合國憲章時,中華民國亦為簽字國之一,蔣介石及國民黨當然知道。其第77條規定,由日本、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第76條規定,託管最後的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而杜魯門提及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當時已在起草,內定日本放棄台灣亦即台灣由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及77兩條,託管、獨立,蔣介石也參與了。

1945年國民黨部隊到台灣以盟軍身分接受日本投降, 擅自把台灣人的國籍改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法規.

…………………………………………………………………………………
1946年
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46年9月26日,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並未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而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決定」。

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而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

…………………………………………………………………………………
1949年
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949年1月19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台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台後,中共不能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並將提交聯合國決定。」

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台北電:「蔣介石如果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復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1949年6月23日,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指明:
一、欲使臺灣、澎湖群島免去被中共佔據,並與中國大陸絕緣,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臺灣之統治,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使臺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誰屬之權利。
並附上一份處理臺灣的意見(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adores),建議國務卿將幾項辦法提出NSC供選擇:
一、請菲、澳、印三國,以中國內亂將擴至台澎,危及東南亞安定為由,要求聯合國於一年內在臺灣舉行公民投票。
二、台澎地位,待對日和約解決。
不久,他發現有一個方法可制止或抵消那不幸的「領土完整」的約束。首先,他提議日本應僅放棄臺灣主權,其後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採共同行動來代表簽字國家決定。設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問題應交聯合國大會處理。
蔣氏絕不會同意此法,而中共又非聯合國一員,也非受邀參加三藩市和約的國家之一。1951年中,杜勒斯先生便表示,國民政府將不受邀且不簽約。因此,日本在三藩市放棄其對台主權,已將臺灣名義移轉給簽約的48國,由他們共管,以待聯合國大會作最後的解決。

1949年12月15日, 在美方的堅持下,蔣介石基於需要美援,行政院會議決定改組臺灣省政府,陳誠辭去臺灣省主席,由吳國禎接任為臺灣省主席兼保安司令。23位省府委員中,17名為台籍,為了討好美國人,還特地任命蔣渭川為民政廳長。

1949年12月,流亡東京的臺灣人發表給聯軍最高統帥的長達十七頁的請願書,要求聯軍直接佔領臺灣,以等待在國際監督之下,舉行公民投票。(p435, Chapter XXII: Free Formosa,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
1950年
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發表對台聲明表示,過去4年臺灣由蔣介石管理,英美及其他盟國己加贊同。這番話,使原本忐忑不安的蔣介石,像吃了一顆定心丸一樣。隨即在日記上記了如下的一筆:
 「當川滇黔各省紛紛叛離之際(按:即上述1949年底逃亡西康時),余毅然決定將中央政府遷至台北。……當時對於遷都臺北之議,多主慎重(按,因為當時國際間盛傳,台灣託管、獨立),此則自暴自棄與不明大勢之輩耳。最近美國總統杜魯門且聲明臺灣為我國民政府所屬領土之一部分,繼續承認我國政府,並明白表示臺灣非獨立國家,閱此數語,即可瞭然,謠言邪說於此亦不攻自破矣」。

1950年3月13日,在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對著國民黨的文武百官的演講,題目是<復職的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其主權當然由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這也是為什麼1997年香港會歸還給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台北的中華民國。

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律賓流亡。

1950年5月30日,主管亞太事務的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Dean Rusk)約國務院同僚於私寓,討論臺灣問題,認為臺灣局勢已經很嚴重,惟有請蔣介石自向聯合國提出託管臺灣之案,由美國予以贊同,並以武力立加防護。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宣佈;「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

1950年6月26日,杜魯門主持布雷爾(Blair House)第二次會議,艾奇遜請總統發兩道命令:一、准許美國在韓之空軍轟擊北韓軍隊,但不越過三十八度線。二、命第七艦隊阻止中共攻擊臺灣,同時通知蔣介石國民政府,不要對中國大陸攻擊。杜魯門予以核准。臺灣中立化政策即在此會議上成立,由杜魯門以聲明方式通告之,並報聯合國。
在會議中,杜魯門並提到臺灣歸還日本,由麥克亞瑟管理之事,請國務院加以考究。
隨著來了6月危機-朝鮮事變-和總統聲明:「臺灣將來地位之決定,需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與日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考慮。」9月8日杜勒斯先生受命交涉對日和平條約,因此,他通過風浪洶湧的外交折衝。不久,他發現有一個方法可制止或抵消那不幸的「領土完整」的約束。首先,他提議日本應僅放棄臺灣主權,其後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采共同行動來代表簽字國家決定。設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問題應交聯合國大會處理。
蔣氏絕不會同意此法,而中共又非聯合國一員,也非受邀參加三藩市和約的國家之一。1951年中,杜勒斯先生便表示,國民政府將不受邀且不簽約,因此,日本在三藩市放棄其對台主權,已將臺灣名義移轉給簽約的48國,由他們共管,以待聯合國大會作最後的解決。條約在1952年生效,而這問題就如此擱下來。(p408, Chapter XX: Behind the Reform Facade,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8月致電聯合國,控訴美國 (一) 美國侵略中國臺灣案 ,(二) 美國誣告中國侵略朝鮮案。聯合國安理會9月29日通過決議(編號 87 決議案),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員出席聯合國安理會,參加「美國侵略中國臺灣案」的討論,表達立場。同年,11月28日下午聯合國安理會開始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龔普生、安東、陳翹、浦山、周硯、孫彪和王乃靜等九人代表團,以所謂大量證據向安理會提出三項要求(一) 譴責和制裁美國侵占臺灣與干涉朝鮮罪行, (二) 美國軍隊撤出臺灣,(三) 美國與其他國家軍隊撤出朝鮮。

1950年11月30日,經過聯合國安理會討論,安理會「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出要求美軍,自臺灣與朝鮮撤軍的提議,自此明顯確定「臺灣地位未定」證實臺灣不是中國一部份。以上歷史事實,可參考伍修權發表於1990年6月28日「人民日報」之自述「四十年前的聯合國之行」。

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欺騙台灣人。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 Kenneth Younger ,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 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倫敦時報,1950年7月28日)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臺灣。

1950年7月28日,艾奇遜電覆美大使,囑其向英國外相探詢英國對於長期處理臺灣之意見,並表示:
 美國雖然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可在長期方案中加以考究,但臺灣人民對於歸屬中國之意向,亦應考量,不能以開羅宣言為處理臺灣之定案。而處理臺灣之方法:(1)交還日本、(2)交給中共、(3)聯合國託管、 (4)獨立、(5)公民投票,均可研究。但必須在韓戰結束以後, 視其時--太平洋情勢如何再作選擇。而其方法,則必須和平。

1950年10月7日聯合國第五屆大會將美國提出的「福爾摩莎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1950年,美英兩國開始草擬「與日本的和平條約」。蔣介石中國政府亦主張臺灣與澎湖群島,日本不要指定認撥「過戶」給中國,僅需作表示「放棄」之懸空割讓。這是為了確保蔣介石政權他所流亡與託管的臺灣和澎湖群島,不會落入當時已佔領統治中國的中國共產黨政府之手。
蔣介石在後來對和約的訂定有明確的指示:
和約的訂定只要確保我方在臺灣的利益,千萬不要提起臺灣地位歸屬的問題。

…………………………………………………………………………………
1951年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平條約」。 此條約是對日本的解放令,條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
條約第2B條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的一切。
條約第21條,對中國應享之權益,清清楚楚規定,其中並沒有包含臺灣與澎湖群島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條約第23條,列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
1952年
1952年4月28日,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生效,「美國對日本的釋放令」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身份,同時,也和美國及共同簽訂此一份「與日本的和平條約」之其他各國,恢復和平。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政府與日本於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臺灣、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此和約中沒有說明日本放棄台澎之後將之交給誰承接,當然這是根據杜魯門總統的聲明所作的巧妙安排,讓北京政府得不到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來接管台灣。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葉 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
1954年
1954年9月8日, 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主張仿效北約的作法,在東南亞成立類似的反共組織,後來由美、英、法 、泰、菲、澳洲、紐西蘭、巴基斯坦等八國簽訂「馬尼拉條約」(Manila Treaty)成立了「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高棉、寮國 、南越亦陸續的加入。其目的原本是用來防堵蘇聯及中共的共產主義,但因成效不彰,後在1977年宣佈解散。

1954年12月3日, 美國因在臺灣之託管政府未能加入東南亞公約,退而求其次與蔣介石政府締結共同防禦條約 。

…………………………………………………………………………………
1955年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1945年9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1952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1955年2月5日)

…………………………………………………………………………………
1959年
1959年,中華民國逃兵在美國要求政治庇護,國民黨要求引渡不成鬧到法院,在華盛頓地方法院判決1959年10月7日判決,「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它可說是一個被中華民國佔有並治理的領土或地區,但未經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959年11月1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康隆報告」。寫報告的作者們在提出各種政策方案時,促請美國取消介入外島糾紛的約束,並促使蔣介石政府自該島撤退。作者並強調,假若政策是真實且可行的話,則從該地區脫離,在海峽劃一條清楚的界線。

  作者又指出,如果臺灣能保持一段相當時期的中立,大陸難民可由島上人民所吸收。但另一方面,該報告警告稱,突發的嚴重危機或將迫使華府作緊急決定。繼承問題就是一個主要的危險關頭。報告間接地以下面這些話提到蔣經國和其黨羽:
  假如在臺灣的領導者與共產黨妥協,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它需緊急作決定,是否干涉,以保障臺灣人的自決權。
康隆報告倡成立臺灣共和國,其軍事防衛和遣送難民返回中國大陸或前往他地,可由美國保證執行。文中又謂,將臺灣交中共以圖在亞洲尋求一總解決方案,若非經臺灣人同意,是「不道德的行為」, 且將會嚴重損害美國與其他求美國協助而維持獨立的較小國家間之外交關係。
  臺灣人自己已顯然表明願意維持與大陸分離,並且這可由住民投票測驗出來。(p. 412-413, Chapter XX: Behind the Reform Facade,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臺灣領導人在「正義的呼籲」一文中,對美國人民宣示, 警告美國自1945年以來不合理的支持蔣幫,徒損美國威信,雖然在將來的危機中,美國可能更需要臺灣地方人士的合作。
  我們時常企圖控告美國的虛偽,因美國一方面反對獨裁政權,另一方面卻又支持蔣幫-亞洲最獨裁的政權。但是,我們熱切的相信,美國真正的旨趣是在臺灣,而支持蔣幫乃是暫時性的行為。這個信心使我們信任美國及希望美國對我們獨立的主張多以支持。
  簡言之,我們要求聯合國立即採取託管臺灣的行動,以確立競選的自由,在競選中所有的住民將可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然後在公民投票中決定臺灣的將來命運。
  我們深信在公民投票中,大多數人將選擇獨立。[注:「台獨立聯盟」, 《正義的訴求 》(Appeal for Justice)(費城, 1960年3月), 共3頁](p445~p446)

…………………………………………………………………………………
1964年
1964年二月二十九日日本池田勇人首相說,在法律上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其主權問題未獲協議,該島不屬於任何國家

…………………………………………………………………………………
1970年
1970年6月美國國務院通知參議院 :「臺灣與澎湖群島,沒有受到任何國際條約規定處置,這個地區的主權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性的解決方案」。這個論點也曾經在1971年7月13日 Department of State Legal Advisor備忘錄裡的主題:「臺灣的法律地位」重複被提起。

…………………………………………………………………………………
1971年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宣佈,台灣地位尚未確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是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律師 Starr 發現到在一份美國國務院備法律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蔣介石根據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美國國務院檔案日期: 1971年7月13日).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恢復」其在聯合國的會藉及權利,同時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至此之後,蔣介石建立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已變成不被國際承認的流亡政權。此流亡政權延續到現在。

…………………………………………………………………………………
1979年
1979年1月,美國與中國建交,廢止美國與蔣氏政權的「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國會通過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之維護是美國的責任。「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雖然中美三個公報曾提及美國認知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這是美國憲法中賦予總統的「行政權」範圍,沒有經過參議院表決,並不屬於「法律」範圍。(另見:台灣現狀未來問答集)

前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現任華府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在其新書中「解開兩岸的結」(Untying the Knot )明確表示美國的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及1982年「八一七公報」,與美國一貫的「一個中國政策」,「未來式的臺灣與中國和平對話」,在在顯示「臺灣地位未定」。

沒有留言:

有影上大聲線上直播